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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este2004/07/03/09:25
[转帖]杀猫同样有罪!

杀人有罪,杀猫同样有罪,虽然罪不至死,但也得坐牢抵罪!<br><br>  一名男子辣手摧猫,将一只猫活活掐死,触犯动物与飞禽法令,被判坐牢6个星期。<br><br>  被告许源兴(译音),53岁,无业。<br><br>  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25日晚上,地点是在芳林公园。遇害的小野猫是因为抓伤和咬伤被告右手和拇指,惹恼了被告,惨遭被告毒手。<br><br>  事发当天傍晚6时30分左右,被告到芳林公园闲逛,他看见牛车水民众联络所外面有一群野猫。被告闲着无事,决定抓一只来玩。<br><br>  被告见小野猫可爱,便将它抱起。那知,小野猫张口咬被告右手和拇指,并用爪子抓被告右手和拇指,将被告抓伤和咬伤。<br><br>  被告怒火中烧,将小野猫抱进厕所,走进厕室将门锁上,双手紧掐着小野猫的颈项,将它活活掐死。可怜的小野猫就这样死于非命!<br><br>  被告杀猫后,害怕被人看见,将小野猫尸体放进背袋里,准备找个地方弃尸。<br><br>  被告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天网恢恢,一名男子目睹被告杀猫的经过,于是向警方报案,被告最终难逃法网。<br><br>  被告面对一项虐待小野猫致死,触犯动物与飞禽法令第42(1)(a)节条文控状,他昨天当堂认罪。<br><br>  有关条文的刑罚是罚款高达1万元,或坐牢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 <br><br>

美熊格格2004/07/06/09:55
回复:

新加坡的法律就是健全啊,而且民众的觉悟那么高。被告以为没有人看到,还是被人家无意看到了......
诶,偶们多么期待中国的小动物保护法早日出台呀。为了那么多可爱的小精灵,偶们一直在努力!~

臭臭2004/07/06/11:01
Re:[转帖]杀猫同样有罪!

你看过清华那个姓赵的教授写的关于反对动物立法的文章没?真是令人失望,令人发指,替清华出那样的教授感到可耻!

celeste2004/07/06/18:14
回复:

我觉得保护小动物还是得靠立法. 靠一部分人的宣传和慈善工作是杯水车薪. 树林子一大, 什么鸟都有. 你实在没法让大家都来爱护小动物. 立法起码能让那些虐待小动物的人不敢再这么做.
我从别的论坛看到这样一篇帖子, 转给大家看看.

近日,校园里一只黑猫的非正常死亡,成为大学学子中最热门轰动的话题,至少1700多名学生在校内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新闻事件:一只野猫被杀

浙江某大学校区的男生宿舍A幢前,游荡着2只野猫,有几名女生常来喂野猫。6月3日晚,一名叫张奇(化名)的20岁男生见猫好玩 ,便捉了一只回来。哪知,猫也不是好惹的,闹了一个晚上。凌晨1点左右,被吵得烦死的男生在楼道上解决了这条猫命,并将猫尸扔下 楼。

次日,一女生在校园内部网上发了一篇祭猫文,并公布杀猫者的真实姓名、所在系科等详细资料。

紧接着,杀猫者张奇对此做出回答,在校园网上公布了杀猫经过。

“首先当事人(指自己)用毛巾将受害者(指猫)裹住,从寝室找到前不久换下来的贝斯弦打了个结套在了受害者的脖子上,用弦将之悬 吊在半空中近一分钟左右,并未吊死……于是当事人将受害者向墙上摔去,接着对受害者进行了十多次的上抛运动,任其落回地面。”

“受害者身体已经多处出血,大小便失禁,当事人终于痛下狠手,将受害者堵在墙角进行了长达两分钟之久的踢打,此时的受害者已经奄 奄一息,当事人用毛巾裹住受害者并将其从六楼走廊尽头的窗户处扔了下去。在沉闷的一声中,受害者的生命终于划上了句号。”

记者核实:当事人一口承认

记者在男生宿舍见到了杀猫者张奇。张奇一脸稚气,跟学子们口诛笔伐的“无人性”相去甚远。他对于别人的批评,摆出了一副不以为然 的样子:“不就是杀一只猫,有什么了,谁要说谁说呗。”

他承认网上那篇屠猫经过确实是自己写的,“他们(指同学们)不是都在网上说我没人性吗,那我就把杀猫的原因和经过详详细细写给他 们看。”据张奇讲,被抓的那只猫很不争气,喂它火腿肠居然都不吃,而且在各寝室中乱窜,害得他费了N多的工夫去抓它。凌晨1点左 右,他终于对那只猫的恶劣行径忍无可忍,决定将其杀掉。

而另一位写祭文的当事人(女生)却一直无法联系到。

同学看法:两种观点方向各异

此事引起众多学子关注讨论。讨论意见分为两种。

网名“天赐媛”的同学的看法代表了其中一种观点。“就因为那只猫乱跑,就可以结果它的生命。你抓猫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你凭什么用 那么残忍的方法杀死一只没有抵抗力的猫,就因为你是人?”还有同学就刘海洋(清华学生曾拿硫酸泼动物园的狗熊)事件提出关于生命 教育的欠缺。

而一网名为“飘渺水云间”的同学代表了另外一种观点。“你将当事人的系别、寝室、姓名毫无保留地公布于众,有没有想过这样会给别 人造成多大的痛苦和压力。这个同学也不是有意的,你们已经侵犯到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应当为你们当初夸大的‘宣传’所造成的恶劣 影响负责。”

  社会评价:以自我为中心的产物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心理咨询中心陈远林主任医生认为,男孩带野猫到寝室养,一开始也是出于爱护,后来被干扰后,男孩的情绪变得很 冲动,转变到愤怒情绪,这种情绪反映男孩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格特征。再说女孩子,女孩如果体谅男孩,多设身处地想想别人,也许她就 不会一怒之下,公布男孩的资料,所以女孩子也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的人。他建议年轻人还应学会自我调节,平心静气处理事情,尽量 使自己的心态适应环境,不然容易伤人伤己。 (今日早报)

一只死猫而引发的
——杀猫者回网友
6月3日晚,鄙人在楼下看到两只猫,本打算一起抓住拿回寝室玩玩,第二天给送回
去。但水平有限只抓住了一只,另外一只逃掉了。抓猫当时大伯也在场。被抓的那只猫
很不争气,喂它火腿畅居然都不吃,而且在各寝室中乱窜,害得鄙人费薔多的工夫去抓
它。凌晨1点左右,鄙人终于对于那猫的恶劣行径忍无可忍,遂决定将其杀掉。
现将屠杀全过程详细记录如下:
案发现场: 青溪一舍备用楼道六层入口处
作案工具:毛巾、贝斯弦
当事人:鄙人
受害者:一只黑猫
首先当事人用毛巾将受害者裹住,使其无法遁逃。之后当事人从寝室找到前不久换
下来的贝斯弦(四弦,也就是最粗的那根。)打了个结套在了受害者的脖子上。然后松
开裹住受害者的毛巾,用弦将之悬吊在半空中近一分钟左右,并未吊死。在受害者痛苦
的挣扎之中,当事人感觉手臂较为酸痛,于是把受害者放到了地下。不料受害者在非人
性的摧残之下仍有逃生的能力,于是当事人继续将其吊起,并将受害者向墙上摔去,此
过程亦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此时受害者的皮肤有部分已经破损,开始流血。但当事人将
其放于地上后,受害者仍能进行逃生。抓回后,当事人对受害者进行了十多次的上抛运
动——也就是将受害者抛向天花板,然后再地心引力的作用下任其落回地面。此过程进
行后,受害者身体已经多处出血,而且在极度的恐惧中受害者已经大小便失禁,导致案
法现场脏乱不堪。但此时的受害者逃生的欲望依然非常强烈,当事人因连续三次的屠杀
行为均失败,终于痛下狠手,将受害者堵在墙角一进行了长达两分钟之久的踢打,导致
受害者
丧失逃生的能力。当事人见行为有了成效,于是用脚踩住受害者的头部用力踏了下去,
并用另一只脚踩踏受害者的躯干部分,最终导致受害者丧失了大部分的生理功能。此时
的受害者已经奄奄一息,当事人用毛巾裹住受害者并将其从六楼走廊尽头的窗户处扔了
下去。在沉闷的一声中,受害者的生命终于划上了句号。
杀掉了猫,鄙人心里大感爽快,于是决定到寝室的阳台上抽支烟。谁知道发现原先
逃走的那只猫又跑回原来的地方。便下楼将那只猫也抓了上来,放在隔壁寝室打算第二
天放掉。
早上,大伯和楼长上楼问昨天抓的猫在哪,鄙人如实告诉他们猫给宰了。大伯问我
是不是吃了,我说没吃。
中午有个小女孩跑楼上来找鄙人问猫的事情,鄙人告诉她一只猫已经被鄙人杀掉,
另外一只放在隔壁寝室。那小女孩管鄙人要剩下的那只猫,鄙人看她一副可怜兮兮的样
子,便让她从隔壁寝室将猫带了回去。
晚上回寝室听说楼下大伯一提猫的事就恨得咬牙切尺。12点半鄙人睡觉,一直睡到

昨天也就是6月5号的11点40。起床后同楼层的人到鄙人屋说鄙人出名了,88昨天晚上出
了500多帖子在说鄙人杀猫的事情。鄙人因为有事要离开学校而没有仔细的询问。待鄙人
晚上从外面回来的时候,仔细看了看88上面关于次事的帖子,发现大部分帖子都被加入
了合集中。其中有强烈抨击鄙人的,也有部分抨击那些抨击鄙人的。由于鄙人在88上面
没有帐号,新注册的帐号须在24小时后才能使用,所以鄙人只有借98这块宝地来对那些
帖子及发帖子的人进行回复。
首先鄙人问一下"Itsuki",第一,您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将鄙人的真姓大名和详细住
址及鄙人所在的学院系别公之于网络之上?如果鄙人的人身安全或其余方面出了什么问
题的话您有何能力对此负责?第二,您是从哪个大伯嘴里听到鄙人把猫吃了,未经确认
后便敢于拿出来堂而皇之的放在网上而对鄙人进行人身攻击,导致众多不明真相的人轻
信你的话继而对鄙人进行更多的攻击,您知不知道如此多的抨击会压抑得鄙人幼小而脆
弱的心灵完全喘不过气来,鄙人如果做出什么不理智的举动您可是要负责任的。第三,
您要是真的有心对那两只猫好为什么不自己抱走给它们找一个安全的地方?鄙人想请您
知道以下两点:第一,您随随便便在网络上公开鄙人的详细资料,已经构成了对鄙人人
身权利的侵犯;第二,在网络上讲话也是需要负责任的,不要以为您随便用个什么ID讲
些话别人就查不出来你是谁了。这点鄙人比您清楚的多!鄙人要求您在88上对于您侵犯
鄙人权利的事实进行道歉,否则鄙人会做出进一步的行动!
接下来是"binxiaoxiao",如果说"Itsuki"的行为是点火烧柴,那么您的行为便是火
上浇。"Itsuik"并为将鄙人姓名的正确拼写打了出来,而是错误的用同音另一字代替,
您的更正行正是为"Itsuik"的罪行推波助谰。而且您诋毁他人名誉的本领比"Itsuki"更
为炉火纯青。您不光捏造鄙人吃猫的事实,还将鄙人的行为上纲上线,将鄙人与MJJ仅进
行媲美。您是否知道MJJ是杀了四个人的杀人犯,而鄙人只不过是杀了一只猫而已。您难
道就不知道您的行为会引来无数热血青年的效仿,从而对鄙人心灵上进行更为深痛的伤
害?我要求您在88上对鄙人进行道歉,否则鄙人亦会对你做出进一步的行动!
"Zephyrus"您对事情的陈述还算客观,不过您也对鄙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侵犯。鄙
人暂时不要求您的道歉。不过鄙人要告诉您,在宿舍楼里养猫是规定所不允许的,管理
层如果知道此事肯定会对此进行处理,希望你们不要连累你们楼长。
"GANGBAN"、"greath"谢谢你们对那些不明智的人的不理智的举动所做出的回应。
下面写一点鄙人的个人观点。杀猫风波闹出后,鄙人被大部分人视为“冷血动物”
、“禽兽”、“MJJ的同类”,更有人建议鄙人去看看心理医生,或者干脆让鄙人去死算
了。幸好鄙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强,对于这些同鄙人观点不一致的人并不是太计较,
所以鄙人还有能力有心情在这里发帖讲话。鄙人想说的很简单,屠戮生命的事情其实每
个人都在做,无论是间接的或是直接的,除非你是个动物蛋白抵制者。你们每天吃的鸡
鸭鱼肉难道不是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转变而来?如果你们认为它们的死是应该的,那么
鄙人杀掉一只猫也就无可厚非了。而这猫不是什么国家保护动物,如果它是一只金丝猴
,或是一只朱缳什么的鄙人可是万万不敢将其杀掉的。鄙人在某些人的帖子里面看见了
“道德”一词,让鄙人想起来法律基础课上老师曾经讲过的这样一句话:“道德是最高
标准,法律是最低标准”。鄙人在某些方面实在做不到最高标准所要求的东西,并且鄙
人也决不会按最低标准来要求自己,但是如果有人触犯了鄙人的最低标准,那么鄙人也

是不能坐视不理的。最后鄙人想奉劝那些点火煽风以及围火而乐者,不要满口道德的去
抨击别人,也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别人的身上,因为你的做法也并不道德。如果你
们认为鄙人冷血或是变态什么的,你们就那么认为去吧,鄙人是不会计较的,但请你们
牢记不要触及鄙人所谓的“最低标准”,否则吃亏的终会是你们自己!



celeste2004/07/06/18:16
回复:

看了上面那篇帖子, 我觉得那些心理医生和一部分学生真是不可思议, 明明是杀害一条生命的事情, 居然被他们说成该不该揭发别人隐私的问题了? 这在新加坡早被报案了. 还等这些心理医生来分析. 哼.

臭臭2004/07/06/21:07
Re:[转帖]杀猫同样有罪!

我看了个开头就不愿意再看了,心里堵的慌。
今天仔细看了一下,才发现还有个心理医生在里面,按照他的说法,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顶住压力把个有背景的杀人犯给判了死刑,不知道是不是也算以自我为中心。
人穿了衣服就可以都堂而皇之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是非真的是没有标准了嘛

臭臭2004/07/06/21:17
Re:[转帖]杀猫同样有罪!

当然那个女生公布他个人资料的对错有待商榷,但是说那个男生是因为爱护猫猫而带它回去养,却是在胡扯了。在一些人眼里,小动物只不过是一个自己会动的东西而不是个独立的生命罢了。

PUSSinBOOTS2004/07/09/13:06
Re:[转帖]杀猫同样有罪!

那个什么最低标准最高标准好像很有道理似的。可是我有几句话想讲
就最低标准而言,法律因国情不同而不同,在中国你满足了最低标准,在新加坡你触犯了它。
就最高标准而言,像你这种人是不配谈论道德的,当然每个人的道德标准是不同的,如果你非说你谈论的是道德,那么我只能说我的道德跟你谈论的是两码事。我的观点,任何人或生物都没有权利剥夺其他生命生存的权利,除非出于自己生存的需要。豹猎杀羚羊是出于生存的需要;人吃牲畜也是出于生存的需要。请问您老人家杀了那只猫是出于什么需要?你不杀它难道威胁了你的生存?我只能说,你杀猫只是满足你自己兽性的需要。另外,你能详细表述杀猫全过程,不仅让我承认你的心理素质之强,更让我确认你是个冷血动物。从表面上看,你跟mjj不同,可是从本质上看,你跟他没区别。你们都冷酷地剥夺了生命生存的权利。你不只没人性,连兽性也没有,因为猎豹不会去杀一只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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